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民國101年07月05日)研究案件非以未成年人、收容人、原住民、孕婦、身心障礙、精神病患及 其他經審查會訂定或判斷受不當脅迫或無法以自由意願做決定者為研究對 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免送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或由倫理審查委員會核發免審證明:
一、於公開場合進行之非記名、非互動且非介入性之研究,且無從自蒐集之資訊辨識特定之個人。
二、使用已合法公開週知之資訊,且資訊之使用符合其公開週知之目的。
三、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之公共政策成效評估研究。
四、於一般教學環境中進行之教育評量或測試、教學技巧或成效評估之研究。
五、研究計畫屬最低風險,且其研究對象所遭受之風險不高於未參加該研究者,經倫理審查委員會評估得免審查並核發免審證明。前項最低風險,係指研究對象所遭受之危害或不適的機率或強度,不高於日常生活中遭受的危害或不適。
表單編號 表單名稱 最新修訂會期 1 - 收件通知單(紙本申請案適用) 20231005 2 AF01-007 免審案件-資料檢核清單暨聲明 20231005 3 AF02-023 免審計畫案申請單 20231005 4 AF10-008 臨床試驗計畫書 20231005 5 AF04-008 研究成員學經歷資料表 20231005 6 AF03-004 研究成員保密協議書 20231005 7 - 審查費繳款單(供體系醫院員工、義守大學員工使用) 2023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