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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辦法

    1. 目的
      為使人體相關之試驗、研究計畫不違反臨床醫療試驗倫理,及相關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2. 倫理原則
      「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人體試驗、臨床試驗及人體研究等計畫,應考量尊重「自主」、「善益」、「正義」的倫理原則。

    3. 申請資格
      (1)院內:人體試驗、臨床試驗及人體研究等研究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協同主持人須為本院專任人員。
      (2)院外:除義大醫院外之義大醫療體系所屬機構及義守大學教職人員。。
      (3)本會不代審義大醫療體系/義守大學以外之機構所申請之研究案。

    4. 審查步驟
      人體試驗計劃需經本會審查通過始得施行,委員進行初審時,依下列步驟審查:
      (1)計畫之研究背景、目的及預期療效之適當性。
      (2)計畫所擬步驟和方法之週詳性。
      (3)受試者之選擇/排除標準之適當性。
      (4)評估研究結果所作檢驗項目之必需性。
      (5)計畫中受試者基本人格之保障之適當性。
      (6)主持人及協同試驗人員學識和能力之適當性。
      (7)計劃書之完整性。
      (8)個案報告表之完整性。
      (9)受試者同意書之完整性。
      (10)計畫整體的評估。

    5. 監督及管理
      (1)人體試驗計畫依進度每半年(至少在計畫進行一半之期間)應提出試驗期中報告,如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每年應提出報告一次。
      (2)計畫終止/暫停:人體試驗期間因故須終止/中止時,應檢送終止/暫停人體試驗摘要表。
      (3)結案:人體試驗完成時,應檢送結案報告表至本會審查。

    6. 附則
      (1)得委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聯合人體試驗委員會」或其他醫療機構之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
      (2)由JIRB、C-IRB、NRPB-IRB代為審查通過之試驗案,需經本會以簡易審查方式追認通過後,方可在本院實施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