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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1.1目的

為推動本院醫學教育之發展與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規程。

2.1組織

2.1.1本會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由院長就副院長(含)層級以上資格之學有專精人員中遴任。
2.1.2本會設委員十至十五名,委員包括醫教部主管、各醫學、護理及醫事職類教學負責人代表、住院醫師代表、及全年期實習醫學生代表,報請院長核定後聘任。
2.1.3本會設執行秘書一名,由主席指派。另設幹事一名,由醫教課課(副)長擔任之,綜理本會例行及專案行政事務。
2.1.4主席、副主席及委員任期一年,且連聘得連任,每年一月間任命,任期中如遇職務異動時,由職務繼任人員遞補之;若無人遞補時,將呈請院長指派遞補之。中途任命者,則至該任期屆滿為止。幹事及執行秘書之任期亦同。
2.2職掌
2.2.1審查醫學院校實習醫學生至本院臨床實習之訓練計畫及學習目標。
2.2.2每年審查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及護理、醫事人員之訓練計畫(如教師
人力、生師比及學習目標等)。
2.2.3審理受訓學員考核、續聘、晉升與獎懲事項之審議。
2.2.4檢討全院各項教學活動之執行與教學品質評估。
2.2.5檢討各職類受訓學員學習成效評估。
2.2.6檢討臨床教師教學成效評估。
2.2.7審查醫師學員提供臨床醫療照護之病患及員工滿意度。
2.2.8.檢討醫教部及所屬各中心、醫教課業務執行情形。
2.2.9.審議院內醫學教育相關之規章制度。
2.3開會
2.3.1本醫教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席召集,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
2.3.2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相關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以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2.3.3開會時,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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